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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9-07-14 17:10  文章来源:盘锦市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二手车流通环境,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及《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公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有市商业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由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针对二手车流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拿出解决方法并付诸实施,重大事宜上报市政府。
  (一)市商业局工作职责
市商业局是我市二手车流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负责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公司、鉴定评估机构及拍卖企业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拍卖车辆信息表》(附表一)、《车辆信息表》(附表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附表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附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五)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包括品牌汽车置换)、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名单。
  (二)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市公安局是我市二手车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和依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102号令》等相关要件办理交易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负责交易车辆的防盗抢查验;负责本地区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工作。
  (三)市工商局工作职责
市工商局是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依法确认市场经营主体和经纪资格,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负责《辽宁省二手车买卖合同》(附表六)发放及监督管理;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市国税局工作职责
市国税局是我市二手车销售发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发票及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用票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情况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不符合上述手续或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负责依法查处偷、漏税行为。
  二、设立的程序和条件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
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二手车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考虑设立。
拟办企业向市商业局提出申请,市商业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公联席会研究决定。
  1、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条件;
(2)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店铺和办公室),设置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服务大厅、客户休息区并具备相应的服务功能,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室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3)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所有人签订5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4)场地建设符合交通、消防、环保等要求;
  (5)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6)具备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7)符合盘锦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及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2、新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销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2)具备法人资格条件;
  (3)有房屋产权证(商业网点)或房屋租赁协议;
  (4)具有3名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6)符合盘锦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及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
新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由拟办企业向市商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呈请核准;经省商业厅核准确认后,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新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设施(起落架或地沟、检测仪);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三)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拟办企业向市商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呈请核准;经省商业厅核准确认后,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 二手车经纪机构的设立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依法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后,到市商业局进行备案,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
  三、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对交易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作为双方交易的参考价格,并统一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交易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批准价格执行,严禁以各种形式提高车辆价格、返点、恶意竞争;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交易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和《二手车买卖合同》,否则不予办理过户;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对交易过户的二手车要建立车辆交易档案(一车一档),保留期不得少于3年。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对二手车交易档案进行检查;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二手车时,必须签订收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明确收购(置换)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统一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文本。二手车经销企业对收购(置换)车辆展示、出售时要明示《车辆信息表》。《车辆信息表》作为收购(置换)合同的附件,随《二手车买卖合同》一并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证。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要诚实守信,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车辆的安全、交易的客观和公正,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档案,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二手车拍卖企业在拍卖二手车时,拍卖车辆应具备《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持有资产处理证明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书》;拍卖企业在拍卖前须将拍卖车辆信息通报公安车管部门,经确认后于拍卖日前7日发布公告,并依相关规定到工商局进行备案;展示时车辆应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表》,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成交后,应签订《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相一致,禁止为未拍卖的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经营,并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和买卖活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收取发票工本费,不得以开具发票为由搭载其它收费;二手车交易市场严禁给二手车经销企业代开销售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严禁给二手车直接交易者代开销售发票;经纪公司代理服务销售的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负责开具销售发票;为二手车交易提供评估、中介、拍卖等服务的机构,应办理税务登记,并向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服务业发票;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二手车交易管理信息及发票使用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二手车流通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各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
  1、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行为;
  2、不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3、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行为;
  4、扰乱市场秩序,采取价格联盟的行为;
  5、不按照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定期向商业局、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报送二手车统计信息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二手车交易验证盖章的监督管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二手车买卖合同》和车辆销售发票,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
  (三)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加大二手车市场监督力度,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适时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二手车交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抓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其它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培训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向信息化、正规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确保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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