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盘锦市商业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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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28 15:38 文章来源:盘锦市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市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市场依法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部署,市商业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整顿治理目标
1、全面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中的无序经营状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再生资源经营”的法律、法规。
2、加强对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管理、督促、指导再生资源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3、对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收购站(点)的脏、乱、差环境的专项治理,力争达到回收的各类物资有序分类摆放,彻底改变管理混乱的局面。
4、组织再生资源企业、收购站点,与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签订“遵规守法”合同,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自觉按法律法规经营,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收购、销售国家禁收的物资行为发生,对再生资源经营回收行业实行法制化管理。
5、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人员思想素质教育,有计划的组织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素质水平。
6、强化管理手段,完善政策措施,适时研究制定盘锦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保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7、在加强再生资源行业整顿和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立和规范,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争取在一定时间内,建立现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二、整治重点
1、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已改制的回收企业,仍以原企业名义,实行空运转经营的,靠承包、租赁经营准许证收取管理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2、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经营准许证”年审,年度内无经营行为的回收企业、收购站(点),全面清理、向社会公示,取消其经营资格。
3、严厉打击、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收购站(点)。
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资源准许证》,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业户,依法清理。
5、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择手段非法收购、欺行霸市、哄抬收购价格、干扰再生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依法整治。
6、对已取得“经营准许证”,但经营场所在市区主要街路两侧、铁路沿线、油田矿区附近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的收购企业、站(点),限期迁出。
7、按“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审批规定,没有达到基本条件的,存在经营场所环境差,废旧物资无序堆放,门点标识不标准,称重设备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经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8、对擅自出租、转让、涂改《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违规企业、收购站(点),依法扣缴《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并严肃处理。
三、整顿时间安排
整顿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秩序工作从7月10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
各经营企业、收购站 (点)要采取积极措施,对照再生资源经营的基本条件进行主动整改。再生资源经营的基本条件有:(1)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个体经营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2)企业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个体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3)符合环保要求;(4)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6)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备和加工、检验设备及使用证明;(7)从业人员有当地居住证明;(8)注册资金有验资报告和银行进帐单(9)有场地占用(使用)证明;(10)有环保、消防证明。
市商业局整顿和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秩序办公室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全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收购站(点)进行全面检查。并于9月份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企业、收购站(点),依法处罚清理。
为保证这次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良好成效,市商业局整顿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秩序办公室真诚希望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热情关注。
市商业局整顿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秩序办公室举报电话:2283008 2825129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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